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现地抽查和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驻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